愛普生香港線上商店銷售條款及細則

(1) 引言

本政策包含適用於愛普生香港有限公司(“愛普生香港”)線上商店(“商店”)銷售的條款及細則(“條款及細則”),其註冊辦公室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長沙灣長沙灣道681號貿易廣場七樓715-723室(“香港”)。愛普生香港一般網站使用條款及細則和愛普生香港個人資料政策均與本條款同時適用。

(2) 要約和接受

本條款及細則應適用於愛普生香港接受買方(下文定義)通過愛普生香港網站http://www.epson.com.hk 及其任何相關網頁(合稱為“網站”)從愛普生香港處購買消耗品(“產品”, 見 https://www3.epson.com.hk/eshop/index.html)而發出的訂單所構成的交易。就網站上的訂購表而言(格式如 https://www3.epson.com.hk/eshop/shoppingcart.html所示),由訂單中提供姓名的人完成該訂單(以下稱作“買方”),應構成買方從愛普生香港購買產品的要約(以下稱作“訂單”)。前提是愛普生香港確信買方信用卡發卡機構的支付授權符合要求;愛普生香港可通知買方其接受訂單。愛普生香港接受訂單應構成作為賣方與買方依照本條款及細則從愛普生處購買產品的協議(以下稱作“協定”)。對於每份訂單,本條款及細則及訂購表中載列的條款,應構成愛普生香港和買方達成的完整協議。根據協定,如這些條款及細則被納入至該協定並明確說明,愛普生和買方均受這些條款及細則的約束,因此本文及本條款及細則中提及的“每份訂單”、“任何訂單”、“一份訂單”或“該訂單”,以及“每份協定”、“任何協定”、“一份協定”或“該協定”,在經過必要的修改後,分別解釋為“訂單”和“協定”。

(3) 價格

除非另有說明,買方根據協定支付的產品價格將為愛普生香港收到該協定相關訂單之日的售價。如果網站上載明的任何價格存在任何錯誤,愛普生香港應通知買方。愛普生香港將盡最大努力確保網站上載明的產品價格準確無誤,但不對任何產品的價格存在的任何錯誤承擔任何責任。愛普生香港保留隨時更改價格的權利,恕不另行通知。

(4) 庫存

如果訂單或協定項下產品缺貨,愛普生香港將聯繫買方,商討可能的解決方案,包括修改交貨日期或取消訂單或協定。買方同意將接受愛普生香港提出的任何解決方案,且不會因未交付或延遲交付產品或取消本協定而向愛普生香港提出任何索賠或損害賠償。

(5) 訂單資訊和拒絕

(A) 每份訂單必須通過網站上提供的訂單表進行,並且提供所需的資訊,包括(但不限於): (a)買方的個人資訊, (b)訂購產品的數量和說明, (c)送貨的完整地址(包括街道名稱和號碼), (d)信用卡當前的帳單地址。在愛普生香港處理訂單之前,買方應提供訂單表上要求真實並正確的資訊。 (B) 如果(a)愛普生香港有合理理由相信購買產品是為了轉售目的, (b) 買方不願意使用網站上列出的任何一種信用卡付款;或 (c)愛普生香港未收到買方信用卡發卡機構對產品付款的確認或授權,或愛普生香港未收到任何款項,愛普生香港將拒絕訂單。 (C)收到訂單(但並無義務或責任接受訂單)後,愛普生香港可通過電子郵件向買方提供最後已知的電郵地址發送通知,確認收到訂單,但該等確認並不構成接受訂單或簽訂協定。愛普生保留拒絕任何訂單的權利。如因任何原因不接受訂單,愛普生香港將以相同的方式通知買方。

(6) 送貨

(a)除非另有說明,產品將在愛普生香港通知買方接受訂單(以下稱作“指定時間表”)之日起七(7)個工作天內,交付至僅包括香港島、九龍及港鐵沿線的市中心的指定地址。“工作天”僅指香港政府法定假期及愛普生香港指定假期外的星期一至星期五。買方同意,愛普生香港有權分配在不同訂單的產品庫存並安排送貨次序,包括送貨日期和數量以及待送的產品。如果協定下的訂單未能在指定時間表以內的日期送達,買方應聯繫愛普生香港:熱線2827-8711或onlineshop@epson.com.hk,但愛普生香港沒有義務通知買方未達到指定時間表的要求。在不影響法例和公平的情況下,買方同意,如果產品無法根據協定成功發送至訂單中規定的任何指定地址,且自指定時間表規定的送貨到期日起超過三(3)個月,無論是否已支付產品款項,愛普生香港都應有權將產品轉售給第三方(無需事先通知買方)。買方同意,將賠償愛普生香港因此類違約而產生或應付的任何損失、損害、費用和開支(包括愛普生香港因產品而產生的儲存和維護費用)(“損害賠償金、費用和開支”)。並非必須的情況下,愛普生香港應有權將從轉售中收到的任何款項(“款項”)最優先用於抵消損害賠償金、費用和開支。如果損害賠償金、費用和開支仍未完全抵消,愛普生香港應有權向買方索賠損害賠償金、費用和開支的餘額。 (B)就協定而言,愛普生香港應有權分開或部分發送產品,買方應接受收到的產品,即使 (i)該協定未表示產品將分開或部分發送;或 (ii)該協定規定發送全部數量的產品;或 (iii)買方應在產品發送前已全額支付產品全部數量的款項。 (C) 如果買方已為產品付款,且愛普生香港可行使其對該產品的轉售權,則以下條款應適用: (a)買方同意向愛普生香港授予銷售產品的許可權,並將產品的所有權和擁有權轉讓給購買產品的任何第三方; (b)買方同意: (i)買方就轉售產品提出的索賠應僅限於損害賠償,該索賠應僅限於買方向愛普生香港支付的產品款項(指定時間表中所表示)的餘額(從中扣除損害賠償金、費用和開支後); (ii)因此類轉售而從愛普生香港處購買任何產品的任何購買者均不必擔心,亦不需要詢問愛普生香港是否擁有該產品的所有權和擁有權,或是否有權出售該產品,或該財產的財產權是否已轉移至愛普生香港身上,以進行轉售; (iii)在轉售時從愛普生香港處購買產品的任何購買者對愛普生香港出售的產品擁有所有權。

(7) 付款

(A)只接受通過VISA卡、萬事達卡和JCB的信用卡進行支付購買產品的款項。 (B)買方特此授權並同意愛普生香港或愛普生香港的線上支付代理驗證買方提交的信用卡資訊。買方同意向愛普生香港和/或其線上支付代理提交愛普生香港和/或其線上支付代理合理索取的資訊,以授權和驗證買方的信用卡支付。 (C)如果買方對產品的任何支付產生爭議,無論是與買方的信用卡、買方的信用卡發卡機構或任何其他原因有關,或者如果愛普生香港認為,本條款及細則第5(B)條或第17(g)條規定的任何事件已經發生、將要發生或可能發生,或愛普生香港無法從買方信用卡發卡機構獲得產品付款或付款授權,愛普生香港有權自行決定,延遲或取消任何愛普生香港已經確認或接受的訂單,或取消任何協定,或取消、延遲任何協定下任何產品的發送。

(8) 品質和用途

除《貨品售賣條例》第16(2)條指明的可商售品質外,愛普生香港不對產品的品質、描述、性能或特徵提供或作出任何條件、保證、擔保或聲明。(B) 買方知悉,其不會也沒有向愛普生香港明示或暗示任何購買產品的特定用途,且不存在根據協定提供的產品合理適合該用途的條件。買方進一步知悉,其不依靠、也沒有依靠愛普生香港對產品或其供應的技能或判斷。買方進一步知悉並聲明,在買方下訂單之前,買方與愛普生香港或任何其他人之間未就產品銷售條款進行任何事先商議。買方僅依靠自己的技能和判斷來決定是否下訂單購買產品。

(9) 不得取消訂單

各方同意,如果就協定而言,除非得到愛普生香港的書面同意或本協議第7(C)條或第10條的規定,否則如產品已交付給買方,不允許取消該協定、或退還產品的任何款項、或退回產品。

(10) 貨到即損(“DOA”)

就協定而言,如果產品未能按照其規格運作,且此類故障在指定時間表中規定的交貨日期後七(7)天內通知愛普生香港,該產品將被視為DOA。如果買方合理且真誠地認為產品屬於DOA,其必須在指定時間表中規定的最後交貨日期後七(7)天內,通過電話2827-8711致電愛普生香港客戶服務部報告DOA情況。在愛普生香港收到認為屬於DOA的產品後,將立即為買方安排產品更換。

(11) 費用和稅項

就協定而言,愛普生香港將根據本條款及細則安排向買方發送產品。對於協定下的訂單,運費以結帳時列出的運費作實(如連結所示[http://www3.epson.com.hk/eshop/faq.html])。網站訂單確認上會列出買方在指定時間表中指定地址的運費。除本條款規定的運費外,愛普生香港不承擔與產品有關的任何稅項或任何開支。買方應賠償愛普生香港因根據協定運送產品而產生或將會產生的任何費用、開支和成本(本條規定的運費除外)。

(12) 買方接受產品

如果愛普生香港在指定時間表中規定的最後交貨日期後七(7)天內未收到第10條規定所列的任何通知或任何其他損壞通知,則產品被視為已被買方正式接受。

(13) 財產權、所有權和風險

(A)在買方全額支付產品的全部款項以及應付給愛普生香港的所有其他款項之前,協定下的產品的財產權和所有權仍歸愛普生香港所有。愛普生香港保留產品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所有權利。為避免疑慮,向買方出售產品並不構成或導致愛普生香港向買方授予或給予產品或其他方面的任何知識產權或任何其他類似權利。(B) 就協定而言,無論產品是否已交付給買方,當產品的財產權轉移給買方時,風險也會轉移給買方。

(14) 地區

產品不會被發送至香港以外的地方或地址。即使愛普生香港已就將產品交付至該地點或地址達成協定,愛普生香港亦無義務將產品交付至該地點或地址並有權自行取消該協定。買方不得就因產品取消發送或因未發送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損害、成本或費用向愛普生香港提出索賠。

(15) 修訂和解釋

愛普生香港可隨時修訂本政策和本條款及細則。因此,在下訂單之前,買方應細閱網站上的相關資訊以知悉任何此類修訂。愛普生香港應有權刪除、更新或修訂網站的任何部分,以及網站上顯示、發佈或包含的任何資訊,而無須事先或後續通知。愛普生香港亦應有權解釋所有這些條款及細則以及任何協定的含義。愛普生香港還應有權就直接或間接與產品有關聯、由產品引起或與產品相關的任何爭議做出所有最終及決定性的結論。

(16) 產品保養

有關適用於產品的維修或維護服務的保養詳情,請訪問www.epson.com.hk。

(17) 其他條款

(a)愛普生香港將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律第486章)的要求處理買方的所有個人資訊或資料。 (b)愛普生香港不以任何方式對因其無法控制的任何原因或情形(包括但不限於天災、政府命令或限制、戰爭、類似戰爭的情況、敵對行動、制裁、革命、暴亂、搶劫、罷工、封鎖、瘟疫或其他流行病、火災和洪水)而直接或間接未能或延遲履行任何協定的全部或部分,履行或執行其義務,或遵守或遵循任何協定的任何條款或條件承擔任何責任, (c)這些條款及細則和每份協定應根據香港法律解釋和管轄。雙方同意服從香港法院的非專屬司法管轄權。 (d)買方同意就因買方違約、不履行、不合規、疏忽、涉嫌違反或違反本條款及細則或任何協議的任何條款或規定,以及本條款及細則或任何協議項下任何其他保證或條件或義務或與此有關而遭受或產生的所有損失、責任、索賠、訴訟、損害賠償、判決、成本和開支(包括合理的律師費),對愛普生香港及愛普生香港的董事、高級職員、代理人和雇員(以下合稱為“愛普生香港人員”)作出賠償,並保護他們免受此等損害。 (e)本條款及細則在愛普生香港修訂或終止之前一直有效。 (f)愛普生香港將盡最大努力確保網站上顯示的材料或資訊在材料或資訊發佈之日準確無誤。 (g)為避免疑慮,如果發生以下情況,愛普生香港可通過任何方式(電子或其他方式)向買方發送書面通知立即終止協定, (I)買方(i)違反該協定或本條款及細則的任何條款,或(ii)無法償還到期債務,或開始與其債權人談判以調整其債務,或(iii)為買方的清盤、清算、破產、接管、管理或保護或免除債權人的債務採取任何步驟或啟動任何程式,或對其財產進行任何扣押或執行;或(II)發生愛普生香港認為對買方財務或其他狀況產生重大或不利影響的任何事件。終止協議時不得影響愛普生香港就因買方在終止日期前的任何違約或不履行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損害、費用或開支或責任,向買方索賠的權利。愛普生香港對於買方因終止協議而遭受或招致或與終止協議有關的任何損失、損害、費用、開支或責任,不承擔任何責任。 (h)網站上包含的所有內容,如:文本、圖形、標誌、規格、圖像和其他,均為愛普生香港的財產。除本條款及細則和協定外,未經愛普生香港事先明確書面授權,買方或任何其他人不得轉讓、更改、修訂、複製、重現、修改、創建或公開展示本網站的任何內容。 (i)愛普生香港接受的每份訂單應構成一份單獨協定。如果買方已提交多於一份訂單,且愛普生香港與買方達成不止一份協定,則愛普生香港有權(但無義務)將同時存在的所有協定視為一份協定,並行使其在所有這些協定項下的權利和買方的義務;特別是,愛普生香港有權就協定下的款項、義務或責任對另一協定下的款項、義務或責任進行抵銷。 (j)未經愛普生香港事先書面批准,買方不得讓與、轉讓、抵押或再授權協定或協定項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愛普生香港可以不受限制地讓與或轉讓其在協定項下的任何或所有權利和義務。 (k)愛普生香港在任何一種或多種情況下未能或延遲行使其固有權利或補救,並不構成對該固有權利或補救及其後續違約行為追究的權利或補救的放棄。一方享有的所有固有權益都是單獨且累積的。 (l)條款標題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本條款及細則的一部分。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單數詞包括複數,反之亦然;表示特定性別的詞包括所有其他性別;對個人的提及包括法人團體和/或非法人團體,反之亦然。 (m)本條款及細則和任何協定的任何部分無效或不可執行,不得損害或影響其剩餘規定的有效性或可執行性。 (n)通過使用本網站,買方明確同意、接受並承認,愛普生香港和任何資料使用者(在需要瞭解的基礎上)可在愛普生香港相關活動中自行決定在不事先通知的情況下披露任何個人資訊或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用戶ID、地址和姓名)。買方還同意,此類個人資訊或資料可能用於愛普生香港和/或其附屬公司提供的任何通信。愛普生香港及其資料使用者將對此類個人資訊或資料保密。如果買方希望取消或停止任何個人資訊或資料,可直接聯繫任何愛普生香港員工提出,愛普生香港將確保此類個人資訊將被相應銷毀。在本政策、網站和其他相關活動停止後,此類個人資訊或資料將被儘快銷毀。 (o)買方進一步同意、承認並許可,愛普生香港可將根據任何協定或根據本條款及細則提供給愛普生香港的任何或全部資訊(包括其個人資料)(以下稱作“資訊”) 及可向愛普生集團的任何成員披露用於本條款及細則、訂單和此類協定中規定的目的以及出於愛普生香港認為合適的任何其他目的,包括為愛普生香港及其集團內其他公司或愛普生香港或其集團的關聯或附屬公司(以下稱作“愛普生集團”)向買方或任何其他方推廣其他產品的資訊。 如果本條款及細則的英文版和中文版之間出現任何牴觸或不一致,應以英文版為準。